尊敬的編輯您好:
我叫聞桂蘭,年齡70歲。老伴李德安,家住商水縣文化路東段南側,宅基地土地面積143平米,胡同32平米。我位于此路段臨街有一套地上兩層8間地上住宅樓和一院落房屋,擁有房產證。
2007年縣政府進行文化路商業街改造,開發商及縣政府至今也未與我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并違法注銷我的房產證,開發商只賠我3間門面房和兩套房屋,我不同意這補償方案,要求他們按照實際面積賠償,他們開發了九年也沒建成一棟房屋,只拆不建,不安置,我一直拒絕至今,現商水縣人民政府組織人于2016年12月末對我住房實施強拆。
面對開發商強拆、相關部門違規注銷土地證、房產證,我們無能為力,我們該怎么辦?
河南匯納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飛律師:根據國務院2011年1月21日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征收并予以補償。該條例并明確規定了六項例如“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住房等”方可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另外該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假如該地方政府擅自注銷居民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產權證,或者擅自組織實施強拆的,其行為違反了上述條例的規定,被拆遷居民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在上述條例實施之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