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我是鄭州市民劉XX,現向報社反映,中原銀行洛陽分行有上百萬財產線索卻不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情況。2020年年來,我與郭某某簽訂了農貿市場所用場地協議,每年約定租金90多萬元,并按郭某某要求打款至指定賬戶向其支付了部分租金。后因糾紛與郭某某進行了法律訴訟。我在對郭某某個人信用情況查詢發現:郭某某因涉訴中原銀行洛陽分行(原洛陽銀行現被中原銀行收購)貸款2744103萬元不還一案,被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執行。發現情況后,我向中原銀行(原洛陽銀行)提供了這個執行財產線索。2023年4月17日,我又到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向法官說明了以上情況。執行局法官現場撥通了中原銀行(原洛陽銀行)工作人員電話,中原銀行(原洛陽銀行)工作人員電話中說:“暫不執行”。執行法官無奈地說,執不執行,是人家的權利,咱也管不了啊!對此,我非常不解,中原銀行及原洛陽銀行都是國有控股銀行。為啥有執行財產線索不執行呢?這樣造成資產流失怎么辦?難道銀行這批貸款有啥問題不成?總不能對欠銀行錢的老賴也要支持保護吧?以上情況,希望報社能夠給予關注,保護國家財產!
【律師回復】
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宜丹:
針對中原銀行洛陽分行有財產不申請執行情況,首先,法律設置強制執行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維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那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有財產可供執行,即使某一或在先順位的申請人不要求執行,法院發現之后也可以依法依職權積極主動地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以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申請人因不積極配合處置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處置造成了其他債權人損失的話,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洛陽銀行(現中原銀行)作為國有控股單位,如果其不積極履行權利,導致能夠收回的資產無法收回,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話,銀行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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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回復】
劉先生你好,感謝你對河南法制報的信任。我們會盡快將此情況落實清楚,并會將此情況反應給相關監督單位。同時我們也會繼續跟進該事情的進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