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報記者 岳明
1月4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我省法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這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中明確,當事人應如實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并告知了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的適用情形、申報時間、申報要求、申報內容以及未如實申報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向法院如實申報的財產除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生產經營收益等外,還包括婚前購買婚后還貸的動產或不動產。
據了解,在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隱藏、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夫妻一方對配偶的收入、財產等不了解,就會導致舉證和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亦無法得到保障。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此次金水區法院發出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便是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的創新舉措。”該案承辦法官、金水區法院員額法官郭喜珂說,“向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可以解決相關難題,也意味著財產申報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