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2月,被保險人李某甲因惡性腫瘤在家中病故。2019年3月投保人李某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經理賠調查人員核實,投保前一天,被保人在安陽第五人民醫院進行CT檢查,報告顯示“縱隔腫瘤”。投保第二天被保人入住林州市人民醫院,診斷“肺腫瘤、肝部繼發性惡性腫瘤、腹腔淋巴結繼發惡性腫瘤”等。
李某乙既是投保人也是住院病歷登記緊急聯系人,明知李某甲經檢查患有惡性腫瘤期,仍堅持為李某甲購買商業保險,并在投保時對被保人健康異常狀況不做如實告知,應當承擔對應的法律后果。公司審核李某甲未告知的既往病史嚴重影響了承保決定,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以投保人李某乙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作出解除保險合同,本次理賠拒付并不退還保險費決定。
二、案例分析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內容和對應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為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實踐中,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同時符合法律禁止的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情形,屬于保險欺詐行為,達到犯罪標準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未達到犯罪標準,也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案例啟示
在實際理賠案例中,由于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產生的保險理賠糾紛并不少見。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消費者應當對保險公司所詢問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狀況等問題如實告知,不得有任何的隱瞞或欺詐,對于已有疾病,保險公司會依據實際情況給出相應核保結論。若投保時因故導致保險消費者未及時做到如實告知或遺漏告知,在保單承保后,也仍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補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