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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跨國追索的路徑探討

2025年11月04日16:53

? ? ? ? □王韻淇

  2025年5月,美國亞洲藝術博物館向我國返還子彈庫帛書《五行令》《攻守占》,這是我國就歷史上流失文物啟動主動追索的首個案例,將文物追索與返還問題再度引入公眾視野。我國文物是中華文明的物質載體與人類共同的文化財富。流失文物跨國追索既是維護民族文化主權、修復歷史記憶的必然要求,也是考驗國家法治實力與國際協作能力的系統工程。然而,流失文物跨國追索牽涉多重問題,文物“回家”更是長期存在的全球性困難。面對此問題,我國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強化國際協作、創新追索路徑,構建起兼具合法性與實效性的文物追索體系,以嚴謹的法學實踐與堅定的國家意志,推動流失文物“回家”之路越走越寬。

  一、流失文物跨國追索的必要性

  (一)近代文物流失的歷史語境與現實格局

  中華文化五千年綿延不絕,文物承載著獨特的歷史價值與精神內涵。然而,近代以來,受戰亂動蕩與國力衰弱影響,我國文物遭遇大規模流失,不計其數的文物被竊取、倒賣、販運到國外,從此散落在世界各地。第一次鴉片戰爭后,故宮文物遭內監與古玩商勾結偷盜外流;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圓明園雪上加霜,國寶和文物再度蒙難。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時期,故宮遭到搶劫,皇宮內寶座、鎮瓷庫的瓷佛均被搶,文物散失半數以上。辛亥革命后,宮內的文物始終遭到竊賊的覬覦,文物偷盜與轉賣現象愈演愈烈。

  自近代以來,我國共有約1700萬件文物流失海外,全球近30個國家的百余家博物館內均有我國文物的身影。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流失海外的精粹文物主要包括青銅器、陶瓷、書畫等12種,橫跨夏至清14個朝代,主要流向了日本、美國、英國、法國及德國等國家,《女史箴圖》《喪亂帖》《昭陵二駿》等諸多絕世珍品也在戰亂中流失,成為中華民族難以磨滅的文化傷痛。

  (二)文物追索工作任重道遠

  近年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流失文物跨國追索工作卓有成效。從1949年至今,我國通過多種方式促成300余批次、15萬余件流失海外文物的回歸。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將其提升至“國之大者”的戰略高度。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深厚滋養”,為文物追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在黨和政府的戰略部署下,文物追索被納入文化強國建設總體規劃,形成“國家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國際協作”的工作格局。從法律修訂到機制構建,從資金投入到人才培養,各項舉措層層遞進。僅“十三五”期間,以政府間追索返還合作方式回家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就達1242件。2025年5月16日,在國家文物局及相關工作人員的不懈努力下,美國亞洲藝術博物館向中方返還子彈庫帛書《五行令》《攻守占》。從1946年流失海外起,時隔79年,《五行令》《攻守占》終于再次回到故鄉。

  二、流失文物跨國追索的路徑分析

  (一)利用公約、雙邊協定追索文物

  現行文物返還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54年在海牙制定的《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70年在巴黎制定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下稱《1970年公約》)、1995年在羅馬簽訂的《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以上公約構成當代文物保護和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三大國際法支柱。今年,《1970年公約》的第八屆締約國大會召開,我國首次當選為《1970年公約》締約國大會主席國,將在公約框架下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參與文化遺產國際治理。

  以雙邊協定的方式追索文物,是另一項國際法上的文物追索途徑。中國政府迄今已經先后與多個國家簽署了關于防止盜竊、非法發掘和販運文化財產的雙邊協定或諒解備忘錄。例如,2009年簽署的《中美限制進口中國文物諒解備忘錄》對我國文物保護相關法律與政策產生了重要影響。在該備忘錄的影響下,美國曾返還我國文物。這是我國利用雙邊協定方式追索文物的成功典型。

  (二)利用跨國訴訟追索文物

  利用單獨的跨國訴訟追索文物也是可取的途徑之一,但國際民事訴訟涉及管轄權、法律適用、非文物所在國作出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國際司法協助等問題,要通過跨國訴訟的方式追索文物,首先需要解決國家間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難題。各國可以考慮簽署專門的多邊協定,以構建文物追索判決的互相承認機制。此外,文物原屬國與所在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和雙邊協定的方式,約定在一定條件下主動承認和執行締約國法院的文物追索判決。

  (三)利用聯合國的相關法律文件、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等來追索文物

  20世紀70年代以來,聯合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解決非法轉移文物的返還問題。例如,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關于將文化財產送回或歸還原屬國的決議,提請成員國加入《1970年公約》,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與相關國家展開磋商和合作等。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關于規范考古發掘、國際文化財產交易、可移動文化財產保護等行為的建議和職業道德準則,要求各國采取措施規范文物市場,加大對文物盜竊、搶劫和非法交易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考古人員、博物館專業人員和國際文物交易商的職業倫理水準,防止收購、收藏或出售來自他國的非法文物。

  國際博物館協會也頒布了一些道德準則,要求博物館不得收藏來源不合法的藏品。例如,1986年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規定,博物館必須履行藏品來源的調查義務,不得收藏所有權有瑕疵以及來源不合法的藏品。1999年國際博物館協會《關于返還猶太人藝術品的建議》號召各博物館積極調查并鑒別藏品,尤其是于二戰期間或二戰剛剛結束之時獲得的來源不明的藏品,特別是那些曾屬于猶太人,后被盜竊、搶劫或強行帶走的物品。近年來,在這些道德準則的促進下,一些國家的政府或文物持有人與文物原屬國、原權利人間達成了不少重要文物的返還協議。如2005年,英國政府將八國聯軍侵華時掠走的大沽口古鐘歸還中國。可見聯合國的上述努力及博物館的職業道德準則等規定均對于文物返還有一定程度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四)利用談判、磋商、民間力量推動等方式追索文物

  談判、磋商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相比,有著與生俱來的優勢。跨國訴訟涉及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而通過談判、磋商方式,如方法適用得當,可使文物返還的成果遠超預期。此外,通過先行談判、磋商的方式進行協商,也有利于雙方從對抗的立場轉為合作,既大大提高了效率,也更有利于文物的返還。

  除上述通過官方追索文物的方式外,通過民間力量追索文物也是一種重要的文物追索方式。很多持有流失文物的民間機構和正義人士,出于對戰爭的反省和憎恨,主動將其占有的流失文物返還給受害國的相關機構,彰顯了民間力量對于跨國文物追索的重要性。

  三、流失文物跨國追索的現實困境與法學應對

  (一)文物追索的現實困境

  盡管成效顯著,流失文物跨國追索仍面臨多重法律障礙。一是國際規則適用局限,多數文物收藏大國未加入核心國際公約,或者公約溯及力不足,導致近代流失文物難以通過公約追索;二是跨國訴訟面臨管轄權沖突、法律適用分歧、判決執行困難等問題,“章公祖師肉身坐佛案”便凸顯了域外判決執行的現實挑戰;三是文物權屬證明與流轉證據收集難度大,部分流失文物年代久遠,權屬鏈條難以完整追溯。

  (二)法學視角下的優化路徑

  針對上述困境,需從法學層面構建系統性解決方案。一是推動國際規則創新。2024年,我國聯合18個文物原屬國發布《青島建議書》,推動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文物治理體系,未來,期待以《青島建議書》為基礎,聯合更多文物原屬國倡導“歷史正義”原則,推動構建具有溯及力的國際文物返還規則。二是完善跨國司法協作機制,通過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明確判決互認與執行程序,探索建立文物追索專門司法協作平臺。三是強化證據規則適配,借鑒比較法經驗,建立文物權屬推定規則,減輕原屬國舉證責任;四是構建“預防—追索—修復”全鏈條法律機制,加強文物出境監管與非法交易打擊,從源頭減少文物流失。

  第七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于2024年11月8日高票通過,并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時隔22年后的第一次大修訂。其中新增的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了流失文物跨國追索的追索時效和責任部門。文化遺產領域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彰顯了國家對于文化遺產保護和流失文物跨國追索的高度重視。流失文物跨國追索是對歷史的彌補,更是對未來的擔當。在黨和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隨著法治體系的日益完善、國際協作的不斷深化、全社會參與熱情的持續提升,更多流失文物必將逐步回歸祖國懷抱。

  (作者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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